中俄航联委中方办公室机构简介
一、基本情况
中俄通航界河3550公里。两国政府高度重视中俄界河航道航行管理工作,于1951年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内河航务部关于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及兴凯湖之国境河流航行及建设协定》,并根据该协定成立中俄国境河流航行联合委员会,简称中俄航联委。中俄航联委双方各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中俄航联委双边事务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
2000年以前,中俄航联委中方办公室一直设置在原交通部黑龙江航运管理局,代表国家行使中俄界河航道航行管理中央事权职能。2000年,原黑龙江航运管理局所有企事业单位按不同原则交由黑龙江省政府相应主管部门管理。鉴于中俄航联委中方办公室所负责的工作属中央事权,根据原交通部和黑龙江省政府签署的部省交接文件,保留中俄航联委中方办公室职能、机构、编制和设备,其行政管理委托黑龙江省负责,业务工作归口由交通部、外交部、总参谋部共同组成的界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
二、中俄航联委中方办公室在界河航道航行管理工作中依据的法律文件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内河航务部关于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及兴凯湖之国境河流航行及建设协定》。该协定是中俄两国界河航运工作者遵守的基本法律文件,主要规定了两国对中俄界河进行航道航行管理的基本原则。
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国境及其相通河流和湖泊的商船通航协定》。该规定旨在满足中俄两国之间物资交流的愿望,为在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喀喇额尔齐斯河、伊犁河、松阿察河及兴凯湖航行的两国商船通航互相提供方便条件,主要解决缔约双方的商船通航问题。
1993年《中俄国境河流黑龙江、乌苏里江和额尔古纳河航标管理规则》。该规则是根据1951年协定和中俄国境河流航行联合委员会第34次会议纪要,为航道维护管理、船舶驾驶以及保证航行安全而制订的。该规则确立了中俄两国在中俄界河上实行航标分管原则,明确了航标设管权。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船只从乌苏里江(乌苏里河)经哈巴罗夫斯克城下至黑龙江(阿穆尔河)往返航行的议定书》。本议定书规定中国各类船舶船舶,包括军用船只,可从乌苏里江(乌苏里河)经哈巴罗夫斯克城下至黑龙江(阿穆尔河)往返航行。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主要用于解决中俄两国边界事务问题。
2009年《中俄国境河流航行规则》。本规则适用于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中俄国境河流上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及船员,主要作用是解决中俄两国船舶在中俄界河上的安全航行问题。
三、中俄航联委中方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中俄界河航道、航行管理的方针政策;承办中俄界河航道、航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中俄航联委中方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协调与中俄界河有关省、自治区在界河航道、航行管理工作中的各项事务。
(二)负责筹备、举办中俄航联委年度例会及临时会晤,拟定、上报中俄航联委例会谈判方案,督促各有关单位执行例会谈判纪要确定的各项工作协议,并将执行情况总结上报。
(三)负责筹备举行中俄界河航道、航行管理工作联合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四)参与制定界河航道工程实施方案,参与工程管理及审核工程经费预、决算;审核界河临、跨河建筑物及水下过河设施的通航标准及技术要求。
(五)负责中俄航联委双方通电、通话等日常事务的联系及处理,协调处理双方船舶海损事故,及时请示、上报有关重大紧急事项。
(六)负责中俄航联委工作经费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负责中俄航联委档案及中方办公室设备、设施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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